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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版门诊报销来了!利好医院还是药店?湖南、青海医保门诊共济办法出台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1-29 阅读:


单位医保缴费不再进入个人账户


在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照统筹地区根据本办法实施改革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确定。


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药店结算和配药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青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实现家庭成员共济


除湖南之外,目前青海也出台了《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通过建立健全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医保个人账户,加强医保管理服务等政策措施,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转向互助共济式。


《实施办法》明确,建立健全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特殊药品保障。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并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退休人员提高10%。


按照“待遇和缴费挂钩”的原则,参保职工年最高报销限额设500元、1200元、2000元三个档给予分类保障。在做好现有26种门诊慢特病保障的基础上,结合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拓展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并积极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实施办法》明确改革医保个人账户,包括个人账户的计入、使用范围、管理规定。个人账户计入继续保留个人账户,历史结余仍归个人所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原来从统筹基金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设置三年过渡期,2023年起不再计入,全部划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按照2021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


调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计入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职工门诊待遇。


适当拓宽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个人缴费。


《实施办法》明确加强医保管理服务。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医保付费机制,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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